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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和《高等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等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
(一)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公开信息;
(三)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开;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党委工作部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学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与教职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教职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部门、单位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成果评选,国家、市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等;
(七)学校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八)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九)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但是否准许,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审查。
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信息公开网、OA办公系统、微信公众号、年鉴、会议纪要、学生手册、员工手册、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报刊、广播、杂志、各级各类会议等便于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知晓的方式公开学校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专题网站,为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获取学校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制作的信息,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后,由各部门、单位在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清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金沙城js9线路检测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八条 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方式,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每年定期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部门。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不予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对信息公开的咨询及评议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金沙城js9线路检测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